人權第26條
接受教育的權利
2. 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,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。教育應促進各國、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了解、容忍和友誼,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。
3. 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,有優先選擇的權利。
訂閱《青少年人權新聞》,並在你的收件匣中取得我們的最新消息和資訊。
謝謝你的訂閱。